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小字第3236號
原 告 富豪財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厚文
被 告 尤昱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次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彰化縣和美鎮○○ 路000巷00號,有起訴狀及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 可稽,被告住所既在彰化縣,本院即無管轄權。又原告提出 之住戶規約(原證四),僅規定管理費之收繳標準,並未規 定管理費之收繳方式及地點,亦即兩造就管理費並未定有債 務履行地,無從依住戶規約認定本院就本件請求管理費事件 有管轄權,爰依職權裁定移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