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小字第3018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張智賢
被 告 邱明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被告未經合法送達),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世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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