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03年度,2853號
TCEV,103,中小,2853,2014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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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中小字第2853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訴訟代理人 黃國清
被   告 蔡民奕即蔡敏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1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叁仟壹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零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九八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叁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世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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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