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03年度,2750號
TCEV,103,中小,2750,20141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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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小字第275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孟倩
一、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白裕宏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1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惟上訴人上訴不合法定程式,爰命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或補正事項不足,有不合法定上訴程序者,即駁回其上訴。
 ㈠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
  由,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定有明文。次
  按民事訴訟法436條之25規定,上訴人應具狀提出上訴理由
  ,並載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此為小額訴訟
  程序上訴應備之要件,核上訴人之上訴狀未依上開規定為之
  ,應具狀補正之,並備繕本1份。
 ㈡又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係小
  額訴訟程序,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元,此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上訴人應繳納第二
  審裁判費1,500元。
二、依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賴淵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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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