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中小字第2628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簡旻毅
游智泉
被 告 曹雅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2
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壹仟壹佰陸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柒仟玖佰陸拾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萬壹仟壹佰陸拾捌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3年10月26日與伊簽訂信用卡使用契 約,向伊請領信用卡使用(正卡卡號:0000-0000-0000-000 0號),嗣因未依約清償,已喪失循環信用利益,迄98年2月 4日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含本金新臺幣【 下同】27,960元)等情,已據原告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卡 申請書、信用卡約定契約、信用卡消費帳款債權明細報表、 信用卡帳單等件為證;而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 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本院依調查證據結果,堪認原 告上開主張為可採。從而,原告依據兩造間之信用卡契約法 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 屬有據,應予准許。又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 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另准被告得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 ;併於訴訟費用裁判同時,確定其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即原告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及國內送達公示登報 費用200元)。
二、訴訟費用負擔及假執行宣告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 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田雅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並應繳納上訴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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