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羅補字第168號
原 告 張素蘭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賴照即天文文具印刷
廠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李賴照即天文文具印刷廠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萬元,應繳裁判
費4,6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500元外,尚應補繳4,130元
。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靜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