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羅東簡易庭(民事),羅補字,103年度,168號
LTEV,103,羅補,168,20141230,1

1/1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羅補字第168號
原   告 張素蘭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賴照即天文文具印刷
  廠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李賴照即天文文具印刷廠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萬元,應繳裁判
  費4,6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500元外,尚應補繳4,130元
  。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靜宜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