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竹東簡調字第203號
聲 請 人 饒嘉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維強、陳維煥、彭永彥、彭永壹、彭永弘
、彭永熠、彭永澔、彭永鈞、彭永瀧、彭永濠、彭俊允、彭玉如
、彭玉煌、彭玉成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聲請人起訴視為聲請調
解,而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繳納調解費,緣聲請人未於訴狀內載
明系爭土地爭執部分之面積,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
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前項
爭執部分之面積乘以土地公告現值計算),並就該訴訟標的價額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如後附條文)所定費率繳納聲請費。
若無法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本件係屬因財產權起訴,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同法
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
爰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調解聲
請費2,000 元。日後若調解不成立,另須補繳裁判費15,33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 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民事訴訟法第77-20 條(聲請費之徵收)
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
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
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
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
非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者,免徵聲請費。
調解不成立後三十日內起訴者,當事人應繳之裁判費,得以其所
繳調解之聲請費扣抵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