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竹北簡救字,103年度,5號
CPEV,103,竹北簡救,5,2014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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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竹北簡救字第5號
聲 請 人 曾清輝
訴訟代理人 曾翊翔律師
相 對 人 曾金玉
      曾嘉郁
      曾語婕
      曾譯如
      曾福鉅
前列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邱清銜律師
      鍾詠聿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 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 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 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申請法律扶助 ,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准予法律扶助,因無 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准予訴訟救助,業據提出上開分會 覆議決定通知書影本1 件以為釋明,並經本院調取稅務電子 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查核無訛,因認本件聲請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爰為裁定如主文。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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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