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永盛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怡方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洪美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契約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
於民國103年10月2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 備之程式。又按上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 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3年10 月2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03 年10月30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 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黃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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