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519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楊靜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捌萬貳仟玖佰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楊靜華於92年10月30日起陸續向債權人辦理如各產品
,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
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
之本﹝利﹞息共計282,900元,經債權人迭次催索,債務人
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
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為求簡速,爰依民
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7 日
書 記 官 張梨香
※103年度司促字第1519號附表: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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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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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新臺幣 │楊靜華 │自民國95年9月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 │51,424元│ │10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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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新臺幣 │楊靜華 │自民國103年11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 │26,768元│ │月28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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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新臺幣 │楊靜華 │自民國103年11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2.99 │
│ │78,091元│ │月28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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