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519號
KMDV,103,司促,1519,2014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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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519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楊靜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捌萬貳仟玖佰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楊靜華於92年10月30日起陸續向債權人辦理如各產品
  ,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
  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
  之本﹝利﹞息共計282,900元,經債權人迭次催索,債務人
  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
  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為求簡速,爰依民
  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7  日
               書 記 官 張梨香
※103年度司促字第1519號附表:
利息:
┌──┬────┬─────┬───────┬──────┬────────┐
│本金│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1 │ 新臺幣 │楊靜華  │自民國95年9月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  │51,424元│     │10日起    │      │        │
├──┼────┼─────┼───────┼──────┼────────┤
│ 2 │ 新臺幣 │楊靜華  │自民國103年11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  │26,768元│     │月28日起   │      │        │
├──┼────┼─────┼───────┼──────┼────────┤
│ 3 │ 新臺幣 │楊靜華  │自民國103年11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2.99 │
│  │78,091元│     │月28日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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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