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454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代 理 人 謝明璇
債 務 人 曾水樹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
付新台幣(下同)肆拾捌萬捌仟貳佰柒拾貳元,及其中肆拾柒
萬陸仟叁佰伍拾伍元自民國93年3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7.51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聲請支付命令
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4 日
書 記 官 張梨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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