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4號
公訴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閿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李閿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 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 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 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美美
法 官 張珈禎
法 官 吳昆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一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