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簡救字,103年度,12號
CCEV,103,潮簡救,12,2014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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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潮簡救字第12號
聲 請 人 A女
      B女
兼上列二人
法定代理人 C女
上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靖儀律師
相 對 人 莊國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所謂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並非 指當事人全無財產之謂,當事人雖有財產而不能自由處分者 ,如無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或窘於生活且 缺乏經濟信用者亦屬之,最高法院著有29年抗字第179 號、 43年台抗字第152 號判例意旨足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 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訴訟救助,業據其提出低收入戶 證明書、法律扶助基金會屏東分會申請人案件資力審查詢問 表、戶籍謄本等件以為釋明,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足見 聲請人所釋明其無資力乙節,應可認定。聲請人釋明其向相 對人請求確認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證據,有提出簡訊影本、 本院103 年司護字第1 號、第43號、第109 號等裁定為憑, 由形式審查非顯無勝訴之望。綜上,本院認聲請人所提出訴 訟救助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潘 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丹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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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