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簡字,103年度,560號
CCEV,103,潮簡,560,20141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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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潮簡字第560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被   告 王振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核發103 年度司 促字第13134 號支付命令在案,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上開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而視為起訴,原告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新臺 幣500 元,嗣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11月12日以103 年度潮補 字第136 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 日內補繳裁判費 ,該裁定已於同年11月14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亦有本院潮州簡易庭查 詢簡答表3 紙在卷可稽,則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潘 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許丹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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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