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給付管理費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小字,103年度,275號
CCEV,103,潮小,275,2014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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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潮小字第275號
原   告 瑞士山莊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宋順文
訴訟代理人 劉松森
被   告 陳桂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12月1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元,及自民國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係高雄市旗山區中洲路「瑞士山莊」之區分所 有權人,其所有建物門牌號碼為高雄市○○區○○路0 ○0 巷00號,依該大廈規約,各區分所有權人負有按期繳納管理 費義務,被告之建物每期應繳交管理費新臺幣(下同)1,00 0 元,惟被告未按期繳繳,尚積欠自97年1 月至103 年8 月 共80個月之管理費,合計80,000元未繳納,迭經原告催討, 被告均置之不理,迄未清償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建物登記 第二類謄本、高雄市旗山區公所准予備查函、大廈規約及管 理費明細表等件為證,且被告對於原告上開主張之事實,已 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 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前段準用 同條第1 項規定,視同自認,故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 而,原告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及上開大廈規約 約定,請求被告給付8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 103 年9 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 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並確定本件訴訟費用為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王致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判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曾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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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