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103年度,472號
TYEV,103,桃補,472,2014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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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補字第472號
原   告 陳宏旻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寶企業有限公司陳曉霞間給付票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2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0,800 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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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莊寶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寶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