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字,103年度,183號
TYEV,103,桃簡,183,20141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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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簡字第183號
原   告 陳鳳秋
      羅尹珮
被   告 宋承晧(原名葉博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
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 年
2 月5 日上午11時40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另請原告於10日內提出已清償借款50萬元之「其他」相關證明
文件;被告則應於10日內對原告於103 年5 月23日庭呈之開立支
票及現金支出明細表暨原告主張其業已清償借款50萬元乙節具狀
表示意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邱志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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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