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保險簡字,103年度,18號
TYEV,103,桃保險簡,18,2014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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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桃保險簡字第18號
原   告 陳美玉
被   告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先覺
訴訟代理人 李頤寬
被   告 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傳通
訴訟代理人 李孟蓮
被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谷真樹
訴訟代理人 翁琮翔
      李芸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12月4 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原告主張:
一、緣原告前於民國101 年3 月31日行經桃園市八德區中華路與 茄苳路口,因某機車騎士行經行人穿越道前違反號誌,未暫 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而擦撞原告,致原告受傷而送至衛生署桃 園醫院急診治療,經該醫院診斷原告受有腦震盪、臉部及頭 皮多處裂傷挫傷、皮下血腫等傷害,因傷勢嚴重,原告乃長 期追蹤治療,嗣於102 年12月23日經台北榮民總醫院診斷原 告之嗅覺功能全失,且該嗅覺功能全失與腦部受傷有關。二、原告早於80年3 月28日間向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 「定期終身保險」,至87年7 月23日間換約為「至尊保本終 身保險」,並附加「國華平安保險」,該附約保險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00 萬元(下稱系爭A 保險契約),嗣全球人 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全球人壽) 概括承受國華人壽保 險股份有限公司全體保戶及業務。原告於保險期間,因前開 交通事故,造成鼻部嗅覺功能全失,已前所述,依系爭A 保 險契約第5 條及該契約所附之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項次 4-1-1 之約定,被告全球人壽應給付保險金額之15%即15萬 元予原告。
三、原告長期擔任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桃園長庚紀念醫院志工,前 經該醫院以原告為被保險人向被告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 公司( 下稱蘇黎世產險) 投保環遊世界旅行綜合保險,並附 加人身傷害保險,該附加保險之保險金額為100 萬元(下稱



系爭B 保險契約)。原告於保險期間,因前開交通事故,造 成鼻部嗅覺功能全失,已前所述,依系爭B 保險契約第3 條 及該契約所附之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項次4-1-1 之約定 ,被告蘇黎世產險應給付保險金額20%即20萬元予原告。四、原告前於100 年間經慶云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以原告為被保險 人向被告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明台產險) 投保 團體傷害保險,保險金額為50萬元(下稱系爭C 保險契約) 。原告於保險期間,因前開交通事故,造成鼻部嗅覺功能全 失,已前所述,依系爭B 保險契約第5 條及該契約所附之殘 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項次4-1-1 之約定,被告明台產險應 給付原告保險金額20%即10萬元。
五、綜上,原告前分別向被告3 人請求給付上開保險金,均遭拒 絕理賠。為此,爰依系爭A 保險契約、B 保險契約、C 保險 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⒈被告全球人壽 應給付原告15萬元;⒉被告蘇黎產險應給付原告20萬元;⒊ 被告明台產險應給付原告10萬元。
貳、被告方面:
一、被告全球人壽則以:
㈠原告於102 年12月23日方才經由醫院診斷嗅覺功能全失,此 距101 年3 月31日交通事故發生已近1 年9 個月,與系爭A 保險契約條款第5 條本文規定須在事發後180 日內致成殘廢 之規定不符。依系爭A 保險契約第5 條但書規定,應由其證 明嗅覺功能全失與上開交通事故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方能 請求該項理賠,然原告尚未能證明之。
㈡依系爭A 保險契約所附之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項次4-1 -1所示之殘廢程度,鼻部殘障須符合2 項要件,除須「機能 永久遺存顯著障害」外,尚須「鼻部缺損」(指鼻軟骨全部 或大部分缺損之情況)。然原告僅嗅覺功能全失,尚無上述 鼻軟骨缺損之情形,顯不符上開要件,故請求被告全球人壽 給付保險金15萬元並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如主 文第1 項所示。
二、被告蘇黎世產險則以:
㈠原告持逾上開交通事故發生日(101 年3 月31日)180 日之 102 年12月23日由台北榮民總醫院開立之診斷證明書,向被 告請求殘廢保險金給付,依系爭B 保險契約第3 條但書約定 ,原告應證明殘廢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相當因果關係,然 原告提出之衛生署桃園醫院出具之急診診斷證明書,既未載 腦部損傷,應認原告尚未能證明該相當因果關係存在,因此 被告自無給付上開保險金之責。
㈡退步言之,如本院認原告之嗅覺功能全失與上開交通事故間



具有相當因果關係,然原告卻僅以「腦部受傷造成嗅覺全失 」為由,請求保險給付,亦不符系爭B 保險契約所附之殘廢 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項次4-1-1 所示之殘廢程度( 鼻部殘廢 ,係指鼻之缺損「及」機能障害) ,則被告蘇黎世產險自無 由依系爭B 保險契約給付上開保險金等語,資為抗辯,並聲 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三、被告明台產險則以:
㈠原告於101 年3 月31日之上開交通事故發生時,即前往衛生 署桃園醫院急診入院,至101 年4 月8 日出院,當時原告乃 受有腦震盪、臉部及頭皮多處裂傷挫傷、皮下血腫等傷害, 然並未有嗅覺全失之情,卻於間隔1 年多後,始因喪失嗅覺 功能,而前往台北榮民總醫院治療,倘原告之嗅覺功能全失 為上開交通事故所致,衡諸常情,應於上開交通事故發生時 即患有此病症,而非距上開交通事故發生之日1 年多後方產 生症狀,實難認原告之嗅覺功能全失與上開交通事故間有相 當因果關係。
㈡原告以台北榮民總醫院所開立「病名:嗅覺全失」之診斷證 明書向被告申請殘廢保險金,惟依系爭C 保險契約所附之殘 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項次項次4-1-1 所示之殘廢程度,其 有機能永久遺存顯著障害之情者,須係因鼻部缺損而所致, 被告始須給付上開保險金予原告,然原告受有嗅覺功能全失 之損害係因腦部受傷所致,非因鼻部缺損造成,自不符系爭 C 保險契約第5 條之約定,被告明台產險自無須給付上開保 險金予原告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參、兩造所不爭執之事實:
㈠原告前於民國101 年3 月31日行經桃園市八德區中華路與茄 苳路口,因某機車騎士行經行人穿越道前違反號誌,未暫停 讓行人先行通過而擦撞原告,致原告受傷而送至衛生署桃園 醫院急診治療,經該醫院診斷原告受有腦震盪、臉部及頭皮 多處裂傷挫傷、皮下血腫等傷害
㈡原告於102 年12月23日經台北榮民總醫院診斷其之嗅覺功能 全失,且該嗅覺功能全失與腦部受傷有關,但其鼻軟骨全部 或大部並未缺損。
㈢原告、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桃園長庚紀念醫院、慶云事業股份 有限公司前曾分別向被告3 人投保系爭A 保險契約、系爭B 保險契約、系爭保險C 契約。
肆、原告主張:被告3 人應給付伊上開保險金乙情,為被告3 人 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是本件爭點厥為:㈠原告之嗅 覺功能全失,是否符合系爭A 保險契約、B 保險契約、C 保 險契約所附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項次4-1-1 之殘障程度



,而得請求上開保險給付?㈡原告之嗅覺功能全失與前開交 通事故間是否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茲就上開爭點㈠析述如下 :
㈠兩造間系爭A 保險契約、B 保險契約、C 保險契約所附之殘 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項次4-1-1 就鼻部殘障部分載明:「 鼻部缺損,致其機能永久遺存顯著障害者、殘障等級為9 、 給付比例為20%」,而附註4-1 就「鼻部缺損」加以定義, 係指鼻軟骨全部或大部分缺損之程度;同附註就「機能永久 遺存顯著障礙」之定義,為兩側鼻孔閉塞、鼻呼吸困難、不 能矯治,或兩側嗅覺脫失者,有上開契約所附之殘廢程度與 保險金給付表各1 份在卷可稽。可知,上開給付標準係以「 鼻部缺損」及「機能永久遺存顯著障礙」為要件,兩者均須 兼,且「鼻部缺損」為「機能永久遺存顯著障礙」之原因。 是兩造雖不爭執原告之鼻部嗅覺功能已喪失等情,此固符合 上開「機能永久遺留顯著障礙」要件,然原告之鼻軟骨全部 或大部並未缺損,亦為兩造所不爭執,業如前述,此尚未合 於「鼻部缺損」要件,即與上開保險契約所載理賠要件有違 。
㈡雖原告主張:法院不得拘泥上開契約所附之殘廢程度與保險 金給付表項次4-1-1 之文字而為不利於被保險人即原告之認 定,被告3 人具有經濟上強者之地位及保險專業知識,其所 單方擬定之定型化保險契約,一般民眾實無法與之抗衡,不 具對等之談判能力,在保險交易中,一般民眾之合理期待應 受到保護,對於該定型化保險契約條款之解釋,應依一般要 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客觀合理瞭解或合理期待為之云云。然前 開契約所附之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項次4-1-1 文字之文 義,已甚為明確,既明文約定須有「鼻部缺損」之理賠要件 ,即無所謂為有利於被保險人之解釋空間,自不得任意放寬 標準而作對被保險人有利之解釋。
㈢是以,原告主張:其傷勢已符合系爭A 保險契約、B 保險契 約、C 保險契約所附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項次4-1-1 之 約定云云,尚無可採。
伍、綜上,原告依系爭A 保險契約、B 保險契約、C 保險契約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3 人給付上開保險金,均無理由,應予 駁回。
陸、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舉證,核與判決結 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柒、訴訟費用負擔: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葦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妤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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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慶云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