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桃園簡易庭(民事),司桃簡聲字,103年度,125號
TYEV,103,司桃簡聲,125,2014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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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桃簡聲字第125號
聲 請 人 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相 對 人 曾錦烘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之意思表示通知為公示送達。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 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 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原債權人即債權讓與人荷商荷蘭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就其對相對人間之債權,讓與新榮資 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榮資產公司),新榮資產公司 再將債權讓與聲請人,聲請人依民法第297 條第1 項前段之 規定,應將債權讓與通知債務人,惟經寄發債權讓與通知書 至相對人前戶籍地以為通知,然因「招領逾期」以致原件遭 退回,致不能送達,非因聲請人過失所致,為此聲請裁定准 予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 登報公告、戶籍謄本、債權讓與通知書及退件信封等資料為 證,而相對人目前戶籍所在地為桃園縣八德市○○里00鄰○ ○街000 巷00弄0 ○0 號,有相對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 表1 件在卷可憑,且經本院函請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 派員查訪相對人住所「桃園縣八德市○○街000 巷00弄0 ○ 0 號」,其調查結果皆未遇相對人,並據現住戶陳主藤表示 ,近期均未看到相對人,亦未看到相對人平時使用之車輛, 另鄰人沈世明亦表示不認識相對人,不知道相對人現住何處 ,此有桃園縣警察局八德分局103 年11月11日、103 年12月 16日德警分刑字第0000000000、0000000000號函附卷可稽, 是相對人之住居所已處於不明之狀態,堪認聲請人確非因自 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住所,致無法為意思表示之通知,其 聲請公示送達,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 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
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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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份有限公司台北分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