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字第2217號
原 告 吳程柳
訴訟代理人 吳錫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蘭岱有限公司間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
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33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1,12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088元,尚欠10,75
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斐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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