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3年度,1976號
PCEV,103,板簡,1976,2014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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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3年度板簡字第1976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訴訟代理人 陳巧姿
      林奕良
被   告 李文鍵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板簡字第1976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03年12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3年12月16日下
午1時,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
下︰
    法 官 解惟本
    書記官 李璁潁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伍萬零貳佰伍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貳拾叁萬伍仟貳佰貳拾貳元自民國八十八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八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貳拾伍萬零貳佰伍拾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被告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87年5月7日向原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陽信銀行」)申辦貸款,借貸新臺 幣(下同)30萬元,借款利率按年息11.8%計算,依年金法 按期攤還本息,並以陽信銀行為被保險人,向訴外人太平洋 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消費者信用貸款保險。詎被告其 後未依約攤還,至88年9月7日止,尚欠債務261358元未還, 其後由訴外人太平洋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賠付陽信銀行上 開欠款九成即250257元(包括本金235222元、利息13878元 、遲延利息1157元)後,依法受讓取得該對被告之債權,該 公司復於101年9月30日將上開對被告不良債權讓與原告,並 依法登報公告,是本案之債權業已合法移轉,對於被告自公 告日起立即發生效力等情。
三、原告上開主張,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授信約定書 、消費者貸款信用保險保險證、放款明細資料、消費者貸款



信用保險賠款收據暨債權移轉證明書、經濟部函、債權讓與 證明書、報紙公告等影本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 ,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依本院調查 之結果,原告之上開主張堪信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至第4項訴訟適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被告得供相 當擔保金額而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李璁潁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璁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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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太平洋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