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3年度,1908號
PCEV,103,板簡,1908,20141230,1

1/1頁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3年度板簡字第1908號
原   告 方芯雅
被   告 沈威竹
上列當事人間 103 年板簡字第 1908 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 103 年 12 月 4 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下午 4 時 30 分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
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崇豪
    法院書記官 莊雅萍
    通   譯 謝明君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拾玖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 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下同) 100 年 7 月起陸續借款給 被告,金額共新台幣(下同) 27 萬元,而原告自 101 年 起陸續以電話、簡訊催請被告還錢,但被告常不接電話,或 說下個月還,等時間到又說下星期一,總是推拖,而被告於 102 年 2 月 8 日還 1 萬元、102 年 5 月 4 日還 9000 元、102 年 6 月 26 日還 11000 元、 102 年 7 月 16日 還 1 萬元、102 年 8 月 28 日還 1 萬元、102 年 11月 22 日還 1 萬元、103 年 1 月 28 日還 1 萬元、103年 6 月 13 日還1萬元,之後又不接電話,或說明天還,但總是 沒還,迄今尚積欠原告 19 萬元未清償,屢經催討,被告均 置之不理等情。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返還19萬元,業據提出LINEY資料2份為證。三、被告受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 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是原告主張之事實應認為實在。四、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清償如主文 所示之金額,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依同法第 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 記 官 莊雅萍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書 記 官 莊雅萍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