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3年度,1651號
PCEV,103,板簡,1651,2014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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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3年度板簡字第1651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被   告 傅盛梅
上列當事人間103 年板簡字第1651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3年12月18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3年12月18日下午4時30
分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崇豪
    法院書記官 莊雅萍
    通   譯 謝明君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肆萬捌仟貳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88年10月25日與原告訂立小 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 卡循環使用。詎料,被告自95年10月25日起,未依約履行給 付義務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尚 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明如下:(一)、本金債權新臺 幣(下同)448212元。(二)、利息計算:(1) 、按契約書 第3 、7 條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 計 算利息,延滯則按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利息。(2) 、繳款期限已計未收之利息0 元。(三)延滯期間利息:就 前述本金債權自95年10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 之20計算之利息及帳務管理費0 元。以上金額被告屢經催討 均置之不理等情,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 契約、交易紀錄一覽表等件影本各乙件為證。被告受合法之 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 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堪信原告之主張為實在。三、從而,原告本於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如主文第一 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 記 官 莊雅萍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8 日
書 記 官 莊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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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