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信用卡帳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03年度,2766號
PCEV,103,板小,2766,20141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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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板小字第2766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陳慕勤
      呂亮毅
被   告 黃俊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民國103 年12月4 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柒仟玖佰玖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叁仟捌佰壹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七二計算之利息,暨其中新臺幣叁仟壹佰壹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1 日
書 記 官 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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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