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板小字第2660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陳勇輯
被 告 張珮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民國103年12月10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貳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八點七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 由 要 旨
被告雖以支付命令異議該項債務尚有糾葛,然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法視同自認,堪認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項之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蔡斐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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