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信用卡帳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03年度,2593號
PCEV,103,板小,2593,20141231,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板小字第2593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萬泰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許式輝
      王瑞英
被   告 葉和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民國103年12月23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貳仟壹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旨
原告主張被告前向原告申請信用卡使用,依約被告領用信用卡後,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各月消費款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未依約清償者,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應依年息百分19.89 計付利息。詎被告尚積欠原告新臺幣(下同)3萬2,194元及自民國97年1月25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89 計算之利息未為清償之事實,業據提出信用卡申請書暨契約書、萬泰銀行信用卡繳款通知書各乙份為證。而被告雖以支付命令異議稱該項債務尚有糾葛,然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法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信用卡使用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約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書 記 官 劉春美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