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03年度,2577號
PCEV,103,板小,2577,201412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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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板小字第2577號
原   告 嘉盈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錦福
被   告 楊立瑋即大來光電科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民國103 年12月23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捌仟元。
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旨
一、本件被告住所在本院轄區之外,然兩造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第 一審管轄法院,有報價單影本乙份在卷可稽,此項約定合於 民事訴訟法第24條合意管轄規定,本院對本件訴訟具管轄權 ,先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3年2月14日,向原告購買控制器乙批 ,貨款共計新臺幣(下同)9萬8,000元,雙方言明由被告先 支付百分之50之貨款予原告,待貨物交付完畢後,被告再於 當月月底支付其餘款項,而原告業於103年3月底依被告指示 將貨物送抵被告指定營業處所,並由被告收受無訛。詎被告 僅匯款6萬元,尚餘貨款3萬8,000 元未為給付,屢經催討, 仍置之不理,為此,爰依兩造間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給付原告3萬8,000元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報價單2 紙、 新竹物流寄件人付款託運單4紙、陽信銀行存摺1紙為證。被 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 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法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 真實。從而,原告依兩造間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書 記 官 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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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嘉盈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