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獎金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勞簡字,103年度,70號
PCEV,103,板勞簡,70,2014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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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勞簡字第70號
原   告 李俊凱
訴訟代理人 謝憲愷律師
被   告 佳必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舒眉
訴訟代理人 高涌誠律師
      黃旭田律師
      顏榕律師
      黃淑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獎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 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 訟法第24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依兩造間勞動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原告 於任職期間之績效獎金。查兩造間聘僱合約書第9條約定: 「關於本合約或因本合約而引起之糾紛,雙方應依誠信原則 解決,如有訴訟之必要,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 一審管轄法院」,有被告提出之聘僱合約書在卷足憑,是兩 造間確有合意管轄之約定甚明,揆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 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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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佳必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