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勞簡字第67號
原 告 遲美苓
訴訟代理人 方正儒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未來娛樂科技城有限公司等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未來娛樂科技城有限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表及其負責人
最新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莊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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