眷舍
最高行政法院(行政),裁字,103年度,1819號
TPAA,103,裁,1819,2014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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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3年度裁字第1819號
聲 請 人 李萬宗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海軍陸戰隊指揮部等4人間眷舍事件,對
於中華民國103年3月27日本院103年度裁字第408號裁定,聲請再
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以裁 定命於裁定送達後8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3年11月14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聲請人迄未補正,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 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鍾 耀 光
法官 廖 宏 明
法官 黃 淑 玲
法官 鄭 小 康
法官 林 樹 埔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葛 雅 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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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