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一五二○號聲 請 人 蔡新化上列聲請人因與楊仕明等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本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二四一八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四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魏 大 喨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一 月 五 日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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