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台聲字,103年度,1488號
TPSV,103,台聲,1488,2014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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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一四八八號
聲 請 人 何秈芮
上列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因與上訴人林金虎(原名林木虎)間請求
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本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九三五號),
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參萬元。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十二 月 十八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彥 文
法官 簡 清 忠
法官 蔡 烱 燉
法官 吳 惠 郁
法官 沈 方 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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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