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承受訴訟
最高法院(民事),台聲字,103年度,1486號
TPSV,103,台聲,1486,2014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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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一四八六號
上 訴 人 仁愛世貿廣場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楊德宏
訴訟代理人 徐正坤律師
被 上訴 人 聯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偉鳴
被 上訴 人 鼎積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偉鳴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發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一八
一七號),上訴人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楊德宏為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之規定自明。查本件於第三審上訴之訴訟程序中,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於民國一○三年一月一日由曾鉽龍變更為楊德宏,有台北市政府函、改選會議紀錄可稽。茲據其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十二 月 十八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彥 文
法官 簡 清 忠
法官 蔡 烱 燉
法官 吳 惠 郁
法官 沈 方 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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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鼎積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