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台聲字,103年度,1485號
TPSV,103,台聲,1485,2014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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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一四八五號
聲 請 人 光泉牧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林祥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楊貴媚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一○○
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七號、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九八○號),
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台幣伍萬元。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十二 月 十八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彥 文
法官 簡 清 忠
法官 蔡 烱 燉
法官 吳 惠 郁
法官 沈 方 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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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光泉牧場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