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薪資再審之訴
最高法院(民事),台再字,103年度,56號
TPSV,103,台再,56,2014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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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三年度台再字第五六號
再 審原 告 巫碧蘭
再 審被 告 健策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宗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一○三
年五月七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一○二年度勞上字第八九
號),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台灣高等法院。
理 由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再審原告於前訴訟程序對台灣高等法院一○二年度勞上字第八九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以其上訴不合法而以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三二號裁定駁回。再審原告對該第二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依同法第四百九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由該判決之原二審法院即台灣高等法院管轄。茲再審原告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依上說明,爰裁定如主文(再審原告對本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三二號裁定聲請再審部分,本院另為處理)。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十二 月 十一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彥 文
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簡 清 忠
法官 蔡 烱 燉
法官 吳 惠 郁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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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健策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