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價金
最高法院(民事),台上字,103年度,2645號
TPSV,103,台上,2645,2014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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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二六四五號
上 訴 人 詠昱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振榮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律師
被 上訴 人 潘添春即美筑精品傢飾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三年
九月三十日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第二審判決(一○三年度上字
第一一三號),提起上訴,並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就該擴
張聲明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擴張之訴駁回。
擴張之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第一項既規定,第三審法院應以原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判決基礎,即不許在第三審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擴張)或提起反訴。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本金新台幣一百二十八萬七千八百九十元之法定遲延利息,依上說明,自非合法。據上論結,本件擴張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十二 月 十九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吳 麗 女
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謝 碧 莉
法官 詹 文 馨
法官 吳 謀 焰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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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詠昱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