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民事),台上字,103年度,2594號
TPSV,103,台上,2594,2014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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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二五九四號
上 訴 人 泳盈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晉易
訴訟代理人 楊敬先律師
      李秀貞律師
被 上訴 人 高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永昇
訴訟代理人 吳梓生律師
      鄭志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三年
九月二日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第二審再審判決(一○三年度再
字第一○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四百六十七條、第四百七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依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以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以原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判例、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所為論斷:被上訴人依約交付簽約定金新台幣(下同)四千二百二十九萬八千二百元與上訴人,上訴人為擔保該簽約定金因而簽發交付同額之本票(下稱系爭本票)與被上



訴人,嗣被上訴人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通知取消該日以後之訂單,該日前之貨款以簽約定金抵充,並終止契約;然上訴人否認被上訴人所為抵銷,並主張沒收該簽約定金,兩造針對被上訴人得否終止契約,及上訴人得否沒收簽約定金等事項,爭執激烈,上訴人除聲請法院准許假扣押裁定獲准,扣押被上訴人之存款四千五百餘萬元外,並提起請求給付貨款五千二百五十萬八千七百二十元之本案訴訟,及確認系爭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等訴訟。本件前訴訟程序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一○二年度上字第四九號判決(即原確定判決),因而認定被上訴人以其簽約定金尚未經抵銷,為保障其請求返還簽約定金餘額之權利,在法院就上揭訴訟為判決前,聲請法院准予系爭本票強制執行之裁定,進而持該確定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拍賣上訴人之土地,乃依據法律途徑,正當行使權利,並非侵權行為,無上訴人所指原確定判決適用法規錯誤等情,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已論斷者,泛言未論斷或論斷矛盾、違法,而非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十二 月 十一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謝 碧 莉
法官 詹 文 馨
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吳 謀 焰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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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泳盈鋼鐵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