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信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刑事),台抗字,103年度,887號
TPSM,103,台抗,887,2014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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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三年度台抗字第八八七號
抗 告 人 甘文民
上列抗告人因背信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三年十
一月十日駁回聲請再審之裁定(一○三年度聲再字第四二四號)
,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 不得抗告,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五條定有明文。二、本件抗告人甘文民經台灣新竹地方法院以一○一年度易字第 六四號判決,論處(修正前)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之 背信罪刑,並經原審法院一○三年度上易字第九六二號判決 駁回檢察官之上訴而告確定。上開背信罪依刑事訴訟法第三 百七十六條第五款規定,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 審法院,是該案件之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即不得抗告於第 三審法院。抗告人就上開背信案件,向原審法院聲請再審, 既經裁定駁回,揆諸首揭說明,自屬不得抗告,抗告人猶提 起抗告,自非適法,應予駁回。至原裁定正本雖註記得提起 抗告等語,要屬誤載,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五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劉 介 民
法官 黃 瑞 華
法官 郭 玫 利
法官 吳 三 龍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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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