誣告
最高法院(刑事),台抗字,103年度,873號
TPSM,103,台抗,873,2014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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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三年度台抗字第八七三號
抗 告 人 鄭民崇
      周曉慧
上列抗告人等因自訴謝錫寬等誣告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
分院中華民國一0三年十一月六日駁回第三審再抗告之裁定(一
0三年度抗字第三七一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按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除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五條第一項但書設有特別規定者外,不得再行抗告。本件抗告人鄭民崇周曉慧因自訴謝錫寬林澤權、陳○○(名字詳卷)等人誣告案件,不服第一審駁回自訴之裁定,提起抗告,又經原審法院裁定駁回,此項裁定,既不在上開條項但書各款規定之列,自不得再行抗告。乃抗告人等猶提起再抗告,自非合法,原審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八條第一項規定予以駁回,並無不合。茲抗告人等對該駁回第三審再抗告之裁定,又提起抗告,亦非合法,應予駁回。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十二 月 十八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賴 忠 星
法官 蘇 振 堂
法官 呂 丹 玉
法官 呂 永 福
法官 吳 燦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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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