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行專訴字,103年度,61號
IPCA,103,行專訴,61,201412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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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
103年度行專訴字第61號
民國103年12月4日辯論終結
原   告 致茂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欽明(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黃政誠專利師
被   告 經濟部   
代 表 人 鄧振中(部長)
訴訟代理人 黃啟華   
參 加 人 廖光陽   
上列當事人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10
3 年5 月16日經訴字第10306102880 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並經本院依職權裁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被告之訴訟,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本件被告代表人於起訴時為張家祝,嗣於本院審理期間即民 國103年8 月12日離職,同日由杜紫軍接任,並經該代表人 於同年10月3日聲明承受訴訟,又被告代表人杜紫軍已於同 年12月8 日離職,同日由鄧振中接任,並經該代表人於同年 月11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有經濟部行政訴訟答辯書、行政 訴訟聲明承受訴訟狀各1 件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7、180 頁),經核均無不合,應予准許。
貳、實體事項:
一、事實概要:
原告前於95年11月3 日以「紊流散熱器及具該散熱器之散 熱總成」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原處分機關)申請 發明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6 項),經原處分機關編為第 95140850號審查,於97年6 月30日審定准予專利,公告並 發給發明第I301048 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專 利權期間自97年9 月11日起至115 年11月2 日止。嗣參加 人以系爭專利有違核准時即92年2 月6 日修正公布,93年 7 月1 日施行之專利法(下稱:92年修正之專利法,下同 )第22條第4 項規定,不符發明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 。原處分機關審查期間,原告於101 年9 月25日提出申請 專利範圍更正本,更正後申請專利範圍共5 項,旋參加人 於102 年7 月5 日提出舉發補充理由書,主張更正後之系



爭專利有違92年修正之專利法第22條第4 項及第26條第3 項規定,案經原處分機關依更正本審查,以102 年10月15 日(102 )智專三04182 字第10221388440 號專利舉發審 定書為「101 年9 月25日之更正事項,准予更正。請求項 1 至5 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參加人不服,提起訴願,經 被告於103 年5 月16日為「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另 為適法之處分」決定,原告不服該決定,遂向本院提起行 政訴訟。惟本件判決結果,倘認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 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爰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 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二、原告起訴主張:
(一)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4 項並未違反修正前專利法 第26條第3 項規定:
被告主張「氣流雷諾數Re=(ρumd)/ μ≧2,500 之公式 Re=(ρumd/μ中所列d 風道尺寸、ρ氣流密度、um風道中 氣流速度及μ氣流黏度等4 個參數未加以限定其數值,並 無法使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了解氣流通過該 風道結構是如何達到氣流雷諾數Re≧2,500 之技術手段」 ,且「只要氣流雷諾數Re≧2,500 者皆為其請求項所涵蓋 範圍,亦明顯過大」。惟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4 項已記載系爭專利所利用之氣流雷諾數公式,及影響該公 式中各項參數之定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可 參酌申請時之通常知識,並依據實際需求調整各項參數, 得到各自所需之雷諾數。由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 4 項記載「供氣裝置」、「風道」及「氣流」等流體之技 術用語可知,系爭專利係採用氣體充當工作流體,以一般 大氣空氣為例,氣流密度ρ為1.293 kg/m3 ,氣流動力黏 度μ為15.7 cSt。假設專利實施者欲得到雷諾數Re為3000 之空氣流體,另外一般風扇之供氣裝置所提供之氣流速度 Um約為2m/s。若將上開參數帶入系爭專利之雷諾數方程式 ,便可算出風道尺寸d 約為1.821mm 。由上開計算式可知 ,專利實施者僅要設定所需之雷諾數Re,並將實際供氣裝 置所提供之氣流速度um帶入,即可得到風道尺寸d ,便可 設計出系爭專利之紊流散熱器,或將所設計之風道尺寸d 、及氣流速度um 帶 入,便可得知其雷諾數,進而實施系 爭專利之紊流散熱器。是以,由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 1 、4 項內容可知,散熱裝置相關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 識者,參酌通常知識(如空氣之密度ρ和黏度μ),並依 據實際所需(如雷諾數Re),即可理解並自行調配該風道 之氣流速度um與風道尺寸d 等數值之限定範圍,無須詳加



界定每一參數之數值範圍。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4 項已符合請求項記載之明確性之形式要件,並未違反 92年修正之專利法第26條第3 項規定。
(二)證據1 、2 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 1、4 項不具進步性:
1.證據1 (94年7 月公開之國立成功大學系統及船舶機電 工程學系「通道內散熱片之大渦紊流模式及熱傳研究」 碩士論文)揭露將一般習知鰭片式散熱器置於一流體通 道內,並通以不同雷諾數(Re=2000 、5000及7000)之 流體,以分析於不同風向角、不同鰭片間距等參數下所 產生之各種效應。證據1 僅單純地將習知鰭片式散熱器 置於一可提供紊流之流場,而紊流流體是直接供應該流 場,在流入習知鰭片式散熱器前已形成,非流入散熱器 後藉由風道結構特徵才形成紊流。縱證據1 隱含了高雷 諾數之流體運用於習知散熱器可得到較佳之散熱效果, 惟證據1 並未教示、建議其習知鰭片式散熱器可形成紊 流,抑或其習知鰭片式散熱器,如何將模擬所得到的現 象、效應,實際運用於散熱器結構之設計上,是證據1 並未揭露申請專利範圍第1 、4 項之技術特徵。 2.證據2 (90年12月11日公告我國第89207069號「風道式 巢狀組合之散熱器」新型專利)揭露利用巢狀之疊層立 體結構的多孔道之風道組織,來提高散熱效率,其原理 在於藉由多孔道之風道組織,以大幅擴充散熱表面積, 進而提高散熱功效。惟證據2 與系爭專利係採取不同之 技術手段,證據2 係藉由增加散熱表面積,而系爭專利 則是透過紊流流體流經散熱表面,且證據2 並未揭露、 教示或暗示其多孔道之風道組織可形成雷諾數Re≧ 2,500 之紊流氣流。縱認證據2 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 範圍第1 、4 項界定之頂壁及導熱作用壁等風道結構, 惟證據2 僅強調一體成形及各式形狀的搭配所形成之散 熱效果,並無關於雷諾數之相關內容,並未揭露系爭專 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4 項之主要技術特徵。
3.證據1 、2 之組合,僅是將證據1 之「習知鰭片式散熱 器」換成證據2 之「風道式巢狀組合之散熱器」,惟此 組合方式,僅能得到將證據2 之「風道式巢狀組合之散 熱器」置於證據1 之紊流流場中,兩者仍以自身獨立之 運作方式,並未有交互或協同作用而形成加成效果,無 法達成「一種供形成紊流之散熱器」之目的,更未揭露 「一種可使氣流之雷諾數Re≧2,500 的風道」之技術手 段。又被告主張「另氣體雷諾數不一定≧2,500 才會形



成紊流,此乃與風道之結構複雜度、壁面粗造度等因素 有關」,惟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4 項已界定可 形成雷諾數≧2,500 之紊流流體之風道結構,故不論是 雷諾數大於而未形成紊流之情況,或小於2,500 形成紊 流之情況均不在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界定範圍 內。是證據1 、2 之組合,未揭露系爭專利之目的、技 術手段及形成紊流之功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 利範圍第1 、4 項不具進步性。
4.證據1 係探討習知散熱器在不同雷諾數等不同條件下所 形成之效應與現象,其與證據2 增加散熱面積之原理來 提升散熱效果,兩者間無因果關係,更無關連,是散熱 裝置相關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並無合理的動機 來組合證據1 、2 ;又證據1 、2均未揭示系爭專利申 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示「且該風道係使得來自該供氣裝 置之該氣流雷諾數Re=(ρumd)/ μ≧2,500 ;其中,ρ 為氣流密度;um為風道中氣流速度;d 為風道尺寸;μ 為氣流黏度」之功能性界定技術特徵,故證據1 、2 均 非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界定之「紊流散熱器 」,且證據1 、2 未揭露、建議或甚至暗示可以將、及 如何將紊流之散熱效應實際運用於散熱器的結構設計上 ,證據1 、2 之組合並非明顯;再者證據1 係一碩士論 文,其僅揭露一般習知鰭片式散熱器置於一流體通道內 並通以不同雷諾數之流體所產生的各種效應,並未教示 其所欲解決之問題;證據2 說明書教示係欲解決習知之 組裝與熱傳導之問題,則證據1 論文所揭露之研究標的 與證據2 多孔風道的槽狀組合散熱器二者之必要技術特 徵而言,先天即不相容,散熱裝置相關技術領域中具有 通常知識者,並無組合證據1 、2 之合理動機。(三)證據1 、2 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 2、3 、5 項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 、3 、5項,分別附屬於第1、 4 項,證據1 、2 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 圍第1 、4 項不具進步性,已如上述,是證據1 、2 之組 合亦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 、3 、5 項附 屬項不具進步性。
(四)聲明:訴願決定撤銷。
三、被告抗辯:
(一)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4 項,違反92年修正之專利 法第26條第3 項規定:
1.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4 項,係界定一介於該頂



壁及該作用壁間、與該頂壁及該作用壁共同界定出一風 道之間隔裝置,及該風道係使得來自該供氣裝置之該氣 流雷諾數Re= (ρumd )/ μ≧2,500 等技術內容,而 影響雷諾數大小之參數有四:流體密度、流體黏滯係數 、流速、及風道尺寸,四者之搭配可有相當大的彈性, 例如固定流體密度及流體黏滯係數下,仍可以選擇風道 尺寸小而流速快,或是風道尺寸大而流速慢。然系爭專 利申請專利範圍並未載明或限定該氣流雷諾數Re≧ 2,500 之公式Re= (ρumd )/ μ中所列d 風道尺寸、 ρ氣流密度、um風道中氣流速度及μ氣流黏度等4 個參 數之數值,自無法使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通常知識者了 解系爭專利之氣流通過該風道結構是如何達到氣流雷諾 數Re≧2,500 之技術手段,只要氣流雷諾數Re≧2,500 即落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4 項所界定範圍內 者,其所涵蓋範圍過大,且散熱器中流場必為溫度不均 勻,而流體密度及黏滯係數隨溫度不同而有差異,是系 爭專利之氣流雷諾數應取風道或供氣裝置中何處流體之 密度及黏滯係數來定義,亦不明確。
2.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4 項所界定之技術內容未 明確記載申請專利之發明,其專利說明書及申請專利範 圍內亦無明確教示,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 識者無從瞭解其定義及技術特徵,且其範圍是否合理尚 有疑義。又原告主張將系爭專利各項參數帶入氣流雷諾 數公式之實際運算例主張可輕易算出風道尺寸大小,設 計出系爭專利之紊流散熱器。惟原告於行政訴訟階段始 提出之運算例,既未記載於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或專 利說明書及圖式(表)之中,亦未經被告審查,自非本 件所得審究。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4 項,違 反92年修正之專利法第26條第3 項規定。
(二)證據1 、2 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4 項不具進步性:
1.證據1 係採紊流模式方程式進行整個流場的分析,包括 散熱模組外及散熱模組內鰭片間之流場,其「文獻回顧 」亦多有採用紊流場來進行散熱目的者,為相關技術領 域者所習知。又證據1 之散熱模組之基板可對應系爭專 利之作用壁,鰭片則對應系爭專利之間隔壁,鰭片間之 空間可對應系爭專利之流道,雖證據1 之散熱模組未見 頂壁,但散熱模組加頂壁以去除旁通效果是常見的技術 ,而證據2 之巢狀散熱器可一側面、兩側面、三側面、 或全周面均與熱源接觸,其中與熱源接觸之一側面等同



系爭專利之作用壁,其對面之側面即等同系爭專利之頂 壁,巢狀結構○區○○道之隔板等同系爭專利之間隔壁 ,由系爭專利圖式第4 圖圖示(參附件1 ),可知系爭 專利之風道結構,係由頂壁(上)、作用壁(下)及間 隔壁共同界定間隔裝置所組成一個截面通道,其結構之 形狀揭示為圓柱形或圓管形或方形等形狀,可見系爭專 利之風道結構及其技術特徵,已揭露於證據2 (含圖式 第1 圖,參附件3) 所揭示散熱器之風道組織10結構及 其各式風道形狀(包含方形)。 是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 圍之間隔裝置已被證據1 、2 所揭露,證據1 之均勻流 與證據2 利用導引罩連接風道組織及風扇,亦揭露系爭 專利之供氣裝置。
2.系爭專利所界定風道使得來自供氣裝置之該氣流雷諾數 Re≧2500(可形成紊流)之技術特徵,雖與證據1 所揭 示一流體通道內,並分別通以雷諾數Re=2000、5000及 7000之入口流,以模擬的方法研究散熱器的熱傳現象有 所差異,然證據1 已揭露3 種雷諾數之數值及雷諾數值 越大散熱效果越好,亦為公知之習見技術,且雷諾數越 大,流場越不穩定,超過某一數值即變成紊流,是一習 知知識,另氣流雷諾數並不一定≧2500才會形成紊流, 此與風道之結構複雜度、壁面粗糙度等因素有關,一般 管道流場從層流變成紊流之氣流雷諾數據大約在2000至 3000之間(部分已包含系爭專利之氣流雷諾數≧2500所 形成紊流),對於從事流體力學或熱傳技術領域中具有 通常知識者言,實為習知技術或知識。又證據2 係一散 熱器結構,證據1 則係探討參數對散熱器性能影響之研 究,其摘要已明白點出研究成果有三,其一為紐賽數及 升阻力係數隨雷諾數之變化,其二為有關鰭片密度之影 響,其三則為風向角之影響。是散熱器實際應用時,需 先依熱源強度評估散熱速率(紐賽數) 之需求,進而決 定所需流場之雷諾數大小,而阻力係數則決定風扇或幫 浦需提供多大的功率才得以維持該流場。故就散熱器結 構之研發方面,需同時考慮流體於結構內流動的順暢性 與流固的接觸總面積,以兼顧散熱速率與功率成本,此 已為相關技術領域者所習知者。證據1 為一相關研究內 容,證據2 則是類似研究後的產物,兩者完全屬同一技 術領域,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有將兩者組 合之動機。從而,依從事流體力學或熱傳相關技術領域 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參酌證據1 、2 之先前技術所揭露 之內容及申請時之通常知識,證據1 、2 揭露系爭專利



所欲解決散熱裝置之散熱問題,故散熱裝置所屬技術領 域中具通常知識者,自有將證據1 、2 組合之動機。 3.紊流因具很強混合能力而具有較強熱傳能力為相關技術 領域習知之知識,雷諾數夠大時,層流轉為不穩定,經 過渡階段後流場呈現紊流,而系爭專利說明書「先前技 術」第5 、6 頁自承為保持穩定的層流效果,雷諾數需 低於2000,為美國第6,603,658 號發明專利所示,故不 同風道要產生完全紊流場之臨界雷諾數皆不同,其與風 道之幾何形狀、壁面粗糙度、入口圓滑角之有無、入口 條件等因素皆有關,此亦為相關技術領域者習知之知識 。雖原告主張證據1 紊流流體是直接供應的,並非流入 散熱器後藉由風道結構特徵才形成紊流,惟紊流係因為 當黏滯力相對較弱時,無法壓抑住流場不穩定因子,而 使得流場變得不穩定而形成紊亂,亦即紊流的形成來自 流場本身的不穩定性,非藉由風道結構特徵來產生,是 利用紊流來增強散熱效果乃習知知識。原告又主張證據 2 與系爭專利屬於二個截然不同的技術手段,惟為了提 高散熱器散熱能力,會以提高流場傳熱能力與增加流體 與散熱模組固體之接觸面積作為研發之二大方向,此等 技術皆為相關技術領域者所常用之技術手段,系爭專利 之供氣裝置係為了提高紐賽數,間隔壁之目的係在增加 流固接觸面積,與證據2 之風扇及巢狀散熱器之技術手 段相同。再者,原告主張先前技術中未見有將「雷諾數 越大散熱效果越好」之原理實際運用於散熱器結構設計 上云云,然雷諾數越大散熱效果越好為習知知識,已廣 泛應用於散熱器結構之設計上,如證據2 之風扇正是為 提高流速,進而提高雷諾數而使用,此亦見於一般人日 常生活中的經驗,例如:搧扇子快慢或調整電風扇風速 強弱以調整散熱效果,為此原理之應用。就流速或雷諾 數對散熱效果之影響,是散熱器結構設計基本且必要之 課題,其關鍵性即決定一散熱器之性能曲線,故「雷諾 數越大散熱效果越好」之原理,實際上已運用於散熱器 結構設計上。是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4 項,為 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藉由證據1 、2 組 合之先前技術直接推導能輕易思及完成者,不具進步性 。
(三)證據1 、2 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3 、5 項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 、3 、5 項附屬項,分別等同 或揭露於證據2 ,而組合證據1 、2 可以證明系爭專利申



請專利範圍第1、4 項不具進步性,自亦可證明系爭專利 申請專利範圍2 、3 、5項不具進步性。
(四)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參加人除援引被告之答辯外,並補充陳述如下:(一)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4 項,違反92年修正之專利 法第26條第3 項之規定:
1.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記載:「且該風道(30)係 使得來自該供氣裝置(4) 之該氣流雷諾數Re=(ρumd)/ μ≧2,500 ;其中,ρ為氣流密度; um為風道中氣流速 度;d為風道尺寸;μ為氣流黏度」,其對於氣流雷諾數 Re=(ρumd)/ μ≧2,500 中所列d 風道尺寸、ρ氣流密 度;um風道中氣流速度及μ氣流黏度等4 個參數皆未限 定其數值,並無法使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 瞭解氣流通過該風道結構是如何達到氣流雷諾數Re=(ρ umd)/ μ≧2,500 之技術手段。又依系爭專利申請專利 範圍第1 項限制條件,乃氣流雷諾數Re=(ρumd)/ μ≧ 2,500 是由風道(30)所造成的,則原告主張ρ流密度及 μ氣流黏度的參數為申請當時的通常知識,但d 風道尺 寸及um風道中氣流速度仍為二個變數,當系爭專利申請 專利範圍第1 項限定其「風道(30)」係使得來自該供氣 裝置(4) 之該氣流雷諾數Re=(ρumd)/ μ≧2,500 時, 難道um風道中氣流速度這個變數不用限定,「風道 (30) 」就可以使氣流雷諾數Re=(ρumd)/ μ≧2,500 ?假設um風道中氣流速度極小,難道任何型式的「風道 (30) 」就可以達到氣流雷諾數Re =( ρumd) /μ≧ 2,500 ?是以,即便如原告所稱ρ氣流密度及μ氣流黏 度的參數為申請當時的通常知識,仍然無法使其所屬技 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瞭解該「風道(30)」,如何達 到氣流雷諾數Re=(ρumd)/ μ≧2,500 。 2.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4 項記載:「一連接該散熱器 (3) 風道(30),並以使該風道(30)內氣流雷諾數Re=(ρ umd)/ μ≧2,500 供氣予該風道(30)之供氣裝置(4); 其中,ρ為氣流密度;um為風道中氣流速度;d 為風道 尺寸;μ為氣流黏度。」,其對於氣流雷諾數Re=(ρ umd)/ μ≧2,500 中所列d 風道尺寸、ρ氣流密度;um 風道中氣流速度及μ氣流黏度等4 個參數皆未限定其數 值,並無法使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瞭解供 氣裝置(4) 之氣流通過該風道結構是如何達到氣流雷諾 數Re=(ρumd)/ μ≧2,500 之技術手段。又依系爭專利 申請專利範圍第4 項「使該風道( 30) 內氣流雷諾



Re=( ρumd)/μ≧2,500 供氣予該風道(30)之供氣裝置 (4)」,可知該範圍的限制條件氣流雷諾數Re=(ρumd) / μ≧2,500 是由供氣裝置(4) 所造成的,原告雖主張 ρ氣流密度及μ氣流黏度的參數為申請當時的通常知識 ,但d 風道尺寸及um風道中氣流速度仍為二個變數,當 系爭專利利申請專利範圍第4 項限定其「供氣裝置(4) 」係使得風道(30)內氣流雷諾數Re=(ρumd)/ μ≧2,50 0 時,難道d 風道尺寸變數不用限定,「供氣裝置(4) 」就可以使氣流雷諾數Re=(ρumd)/ μ≧2,500 ?假設 d 風道尺寸極大,難道任何氣流速度的「供氣裝置(4) 」 就可以達到氣流雷諾數Re=(ρumd)/ μ≧2,500 ? 縱如原告主張ρ氣流密度及μ氣流黏度的參數為申請當 時的通常知識,仍然無法使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 知識者瞭解該「供氣裝置(4) 」是如何達到氣流雷諾數 Re=(ρumd)/ μ≧2,500 。因此,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 圍第1 、4 項,違反92年修正之專利法第26條第3 項之 規定。
(二)證據1 、2 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 不具進步性:
1.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記載:「一種紊流散熱器 ,供接觸一發熱件(20),並連接一以一預定量供氣之供 氣裝置(4) ,用以接受來自該供氣裝置(4) 之氣流,導 出該發熱件(20)所發之熱能,該散熱器(3) 包含:一頂 壁(32);一供貼緊該發熱元件(20) 、 並具有對應該發 熱元件(20)尺寸之導熱作用壁(34);及一介於該頂壁(3 2)及該作用壁(34)間、與該頂壁(32)及該作用壁(34)共 同界定出一風道(30)之間隔裝置,且該風道(30) 係使 得來自該供氣裝置(4) 之該氣流雷諾數Re=(ρumd)/ μ ≧2,500;其中ρ為氣流密度;um為風道中氣流速度;d 為風道尺寸;μ為氣流黏度」。證據2 散熱器之風道組 織10係揭露系爭專利由頂壁(32)、導熱作用壁(34)及間 隔裝置(間隔壁36)所界定之風道(30)。氣流雷諾數Re =(ρumd)/ μ≧2,500 的部份,假設不存在有證據1的 情況下,氣流雷諾數Re=(ρumd)/ μ乃係為已知的物理 現象,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的限制條件「該風 道(30)係使得來自該供氣裝置(4) 之該氣流雷諾數Re= (ρumd)/ μ≧2,500 」,由於風道(30)並沒有具體的 技術特徵,其「氣流雷諾數Re=(ρumd)/ μ≧2,500 」 為「發現」,而不能稱之為「發明」。
2.證據1 揭露雷諾數Re=2000、5000及7000三種雷諾數值



,且依證據1 圖19至21、圖29至34及第37頁第11行載明 「雷諾數(Re)越大時,流體較易流進『鰭片』,雖然『 鰭片』內的流道變小,但由於流體流速快,還是可以流 進散熱片內部做熱交換,配合適當之散熱面積,因此會 有最好的散熱效益。」,第38頁第2 行亦載明:「首先 分析風道內散熱片,在雷諾數Re=2000 、5000、7000下 以數值計算分析模擬當流體通過散熱片時所產生的流場 現象。…由圖39~42中可明顯的發現,Re在7000時…流 場速度最大,因此時的質量流率較大進而使得冷卻效果 會較好」,可知,證據1 在探討「鰭片」內的流道情形 ,且說明雷諾數(Re)越大時,流體較易流進「鰭片」且 有較好的散熱效益。因此,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的限制條件「氣流雷諾數Re=(ρumd)/ μ≧2,500 」 為證據1 所能直接推導且輕易完成者,進而證據1 、2 之組合可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不具有進步 性。
(三)證據1 、2 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 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記載:「依申請專利範圍第 1項所述之紊流散熱器, 其中該間隔裝置係複數連結該頂 壁(32)與該作用壁(34)間之高度遠小於該作用壁(34)尺寸 之間隔壁(36)」。由證據2 之第一圖(參附件3 )所示的 實施例可知,其最下層風道連接平面板36(對比系爭專利 之頂壁32)及連接框體8 下方板片(對比系爭專利之作用 壁34)的邊部37(對比系爭專利之間隔裝置)其高度係遠 小於框體8 下方板片的尺寸。因此,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 圍第2 項附屬項,係已揭露於證據2 第一圖所示(參附件 3 )的實施例,為該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輕 易完成者,不具有進步性。
(四)證據1 、2 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 項 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 項記載:「依申請專利範圍第 1 項所述之紊流散熱器,其中該間隔裝置係複數彼此對應 排列之間隔壁(36),且該等間隔壁(36)連接該頂壁(32) 及該作用壁(34)之高度係遠大於彼此間距」。惟依證據2 專利說明書第6 頁第16行記載「能使由散熱組織所組合之 巢狀散熱器1 之一側面或兩側面、三側面或全周面均能成 為與熱源5 或導熱片9 相接觸之介面」(見舉發卷第139 頁),將證據2 之第一圖所示(參附件3 )的實施例予以 翻轉90度,而由側面作為與熱源59相接觸之介面後,其平



面板36所形成的高度係遠大於各平面板36間彼此的間距( 即平面板36所形成的高度係遠大於各風道組織10的風道寬 度)。因此,系爭專利第3 項附屬項係已揭露於證據2 第 一圖所示的實施例,為該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 能輕易完成者,不具有進步性。
(五)證據1 、2 之組合,可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4 項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4 項記載:「一種散熱總成,包 含:一散熱器(3) ,包括: 一頂壁(32);一供貼緊該發熱 元件(20)、並具有對應該發熱元件(20)尺寸之導熱作用壁 (34) ;及一介於該頂壁(32)及該作用壁(34)間、與該頂 壁(32)及該作用壁(34)共同界定出一風道(30)之間隔裝置 ;及一連接該散熱器(3) 風道(30) , 並以使該風道(30) 內氣流雷諾數Re=(ρumd)/ μ≧2,500 供氣予該風道(30) 之供氣裝置(4) ;其中,ρ為氣流密度;um為風道中氣流 速度;d 為風道尺寸;μ為氣流黏度」。惟證據2 散熱器 之風道組織10係揭露系爭專利由頂壁(32)、導熱作用壁 (34) 及間隔裝置(間隔壁36)所界定之風道(30)。如上 所述,證據1 在探討「鰭片」內的流道情形,且說明雷諾 數(Re)越大時,流體較易流進「鰭片」且有較好的散熱效 益。因此,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4 項的限制條件「氣流 雷諾數Re=(ρumd)/ μ≧2,500 」為證據1 所能直接推導 且輕易完成者,進而證據1 、2 之組合,可以證明系爭專 利申請專利範圍第4 項不具進步性。
(六)證據1 、2 之組合,可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5 項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5 項記載:「依申請專利範圍第 4 項所述之散熱總成,其中該供氣裝置(4) 係一鼓風扇」 ,而證據2 之出風道連接於風扇6 ,使得散熱器所導入之 熱量迅速地經風道組織之熱交換,而達到散熱之功用。因 此,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5 項附屬項,已揭露於證據 2 ,為該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輕易完成,不 具進步性。
(七)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五、系爭專利於97年6 月30日經原處分機關審定准予發明第I301 048 號專利,則系爭專利有無撤銷之原因,應以核准審定時 所適用之92年2 月6 日修正公布,93年7 月1 日施行之專利 法為斷。又參加人以系爭專利有違核准時之修正前專利法第 22條第4項 規定,不符發明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原處 分機關審查期間,原告於101 年9 月25日提出申請專利範圍



更正本,此與原公告本比較,主要係刪除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屬請求項之刪除,更正後之申請專利範圍共5 項,並經 原處分機關以上揭102 年10 月15 日(102 )智專三04182 字第1022138844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核准更正,並於102 年 11月1 日公告,故本件應依更正後之申請專利範圍,據為系 爭專利有無撤銷原因之判斷,合先敘明。
六、本件經兩造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如下(見本院卷第83頁):(一)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4 項,是否違反修正前專利 法第26條第3 項規定?
(二)證據1 、2 之組合,可否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
(三)證據1 、2 之組合,可否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不具進步性?
(四)證據1 、2 之組合,可否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 項不具進步性?
(五)證據1 、2 之組合,可否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4 項不具進步性?
(六)證據1 、2 之組合,可否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5 項不具進步性?
(七)證據1、2之組合是否明顯?是否缺乏組合之動機?七、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且可供產業上利用之 發明,得依92年2 月6 日修正公布之專利法第21條、第22 條規定申請取得發明專利。又發明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 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時,不得 依同法申請取得發明專利;申請專利範圍應明確記載申請 專利之發明,各請求項應以簡潔之方式記載,且必須為發 明說明及圖式所支持,同法第22條第4 項、第26條第3 項 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67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規定, 發明有違反第22條、第26條規定之情事者,任何人得附具 證據,向專利專責機關提起舉發,經提起舉發者,專利專 責機關應為舉發成立之處分。準此,系爭專利有無違反92 年修正之專利法第22條第4 項、第26條第3 項規定之情事 而應予撤銷,依法應由舉發人(即參加人)附具證據證明 之,倘其證據得以證明系爭專利有違前揭規定,自應為舉 發成立之處分。
(二)系爭專利技術內容(相關圖示,如附件1): 1.一種紊流散熱器,藉由一頂壁、一作用壁及一間隔裝置 ,共同界定出一風道,結構相當簡單、製造成本低廉, 且使風道中之氣流符合雷諾數Re=(ρumd)/ μ≧2,500



;其中,ρ為氣流密度;um為風道中氣流速度;d 為風 道尺寸;μ為氣流黏度。由於風道中形成有紊流,使得 風道中之氣體熱交換頻繁,且使得氣體與作用壁間溫差 梯度明顯,由此大幅提升降溫效力, 何況僅需通入氣體 ,操作條件相當單純,更容許採用效率更高之發熱元件 ,從而提升採用此散熱器之電子設備的元件選擇彈性。 2.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
原處分機關於於102 年10月15日准予更正(同年11月1 日公告)之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5 項,其中第1項 、第4 項為獨立項,其餘項為附屬項,內容如下(見申 請卷第51-52 頁):
第1 項:一種紊流散熱器,供接觸一發熱件,並連接一 以一預定量供氣之供氣裝置,用以接受來自該
供氣裝置之氣流,導出該發熱件所發之熱能,
該散熱器包含:一頂壁;一供貼緊該發熱元件
、並具有對應該發熱元件尺寸之導熱作用壁;
及一介於該頂壁及該作用壁間、與該頂壁及該
作用壁共同界定出一風道之間隔裝置,且該風
道係使得來自該供氣裝置之該氣流雷諾數Re=( ρumd)/μ≧2,500 ;其中,ρ為氣流密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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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致茂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