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補字,103年度,882號
STEV,103,店補,882,20141223,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補字第882號
原   告 王明月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進修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 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2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周祖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