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補字第869號
原 告 張孟茹
張凱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漢青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秀英即芬芳專業美容坊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447,11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玉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欣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