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等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補字,103年度,767號
STEV,103,店補,767,2014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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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補字第767號
原   告 西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鐵華
訴訟代理人 洪宇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適增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2萬8
,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3,1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
○○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玉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欣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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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西北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