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簡字,103年度,918號
STEV,103,店簡,918,2014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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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03年度店簡字第918號
原   告 張德君
被   告 楊朝舜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
      周莉芬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店簡字第918號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等事件,於中華民國103 年11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被告間就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六日所為贈與之債權行為,及同年四月九日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予撤銷。
被告周莉芬應將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九日經新北市新店地政事務所以贈與為登記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為被告楊朝舜所有。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陸佰伍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伊與被告楊朝舜間損害賠償事件,業經本院以民 國103年度店簡字第390號判決確定在案,被告楊朝舜應給付 新台幣(下同)241,972元及利息。惟被告楊朝舜於103年3月 26日將其名下僅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 以贈與為由,移轉予被告周莉芬,被告楊朝舜所為之無償行 為,已害及原告之債權,爰依民法第244條第1、4項之規定 提起本訴,並聲明:1.被告間就系爭不動產於103年3月26日 所為贈與之債權行為,及同年4月9日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之 物權行為,均予撤銷;2.被告周莉芬應將系爭不動產於103 年4月9日經新北市新店地政事務所以贈與為登記原因,所為 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為被告楊朝舜所 有。
二、被告周莉芬則以:伊為被告楊朝舜姐姐,系爭不動產由伊負 擔貸款,因被告楊朝舜入監,且擔心其有其他債務,故要求 將系爭不動產以贈與方式過戶予伊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 之訴駁回。另被告楊朝舜與被告周莉芬主張一致。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民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 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同條第4 項前 段規定,債權人依第1 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 聲請命轉得人回復原狀。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 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系爭不動產登記謄本、本院103 年 度店簡字第390號簡易民事判決、被告楊朝舜102年度所 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



單、異動索引等件為證,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二)、被告周莉芬雖辯稱因係由其負擔系爭不動產之貸款,且 擔心被告楊朝舜如有其他債務存在,故要求其將系爭不 動產贈與伊云云。惟被告楊朝舜原除系爭不動產外,別 無財產,有上開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 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足據,其確實已無資力清償積欠原 告之債務。則系爭不動產係被告楊朝舜一切債務之總擔 保,其將之贈與並移轉登記予被告周莉芬,已然侵害原 告之債權。從而,原告依民法第244條第1、4項規定, 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2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經審 酌後於本件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五、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第3 項所示金額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周祖民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650元
合 計 2,65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附表:
┌─┬────────────────┬───┐
│編│ 不動產名稱 │權 利│
│號│ │範 圍│
├─┼────────────────┼───┤
│1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4分之1│
│ │ │ │
├─┼────────────────┼───┤
│2 │新北市○○區○○段000○號(建物 │全部 │
│ │門牌:新北市○○區○○路0巷0號2 │ │
│ │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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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