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簡字,103年度,736號
STEV,103,店簡,736,20141222,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簡字第736號
上 訴 人 汪蔚玲
訴訟代理人 張靖雅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昭芬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1月1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玉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欣慧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