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簡字,103年度,15號
STEV,103,店簡,15,201412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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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簡字第15號
上 訴 人 謝志良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英雄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3年11月1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40萬1,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6,6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
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玉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欣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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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