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小字第780號
原 告 政大經典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慧菁
訴訟代理人 沈國玠
被 告 高潘寅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1月26日下午2時5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於104年1月7日前提出下列資料到庭:㈠原告社區於98年6月20日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全部會議紀錄(可為影本,包括出席簽到名冊);㈡原告社區自97年起至103年10月止之各項財務支出明細(係經社區委員會負責審核人員簽章後公告社區住戶之明細,非原告於本件自行提出之收支分析報表或比例表),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 林玉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欣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