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新店簡易庭(民事),司店補字,103年度,22號
STEV,103,司店補,22,2014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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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店補字第22號
聲 請 人 祭祀公業法人臺北市張慶望
法定代理人 張國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徐素琴間請求遷讓房屋等調解事件,聲請人
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繳納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
。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7日內向本院(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聲
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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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