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店補字第22號聲 請 人 祭祀公業法人臺北市張慶望法定代理人 張國春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徐素琴間請求遷讓房屋等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繳納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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