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3年度店秩字第8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
被移送人 江晨誠
王炳華
鄭致強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3年9月18日北市警文一分刑字第0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江晨誠互相鬥毆,處拘留參日。
王炳華、鄭致強互相鬥毆,各處拘留壹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一)時間:103年9月3日晚上9時16分左右。(二)地點:臺北市○○區○○路○段000號。(三)行為:互相鬥毆。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江晨誠、王炳華、鄭致強於警訊時之自白及被移 送人鄭致強之指訴。
(二)現場監視器錄影光碟及扣案非被移送人所有之木棍及鐵斧 各1支。
(三)經警察當場查獲。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余學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起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黎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