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斗六簡易庭(民事),六簡字,103年度,276號
TLEV,103,六簡,276,20141218,1

1/1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六簡字第276號
原   告 蔡美芳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莊耀堃等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
  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捌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肆仟叁佰陸
 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8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懿庭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