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六簡字第276號
原 告 蔡美芳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莊耀堃等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
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捌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肆仟叁佰陸
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8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懿庭